遗产继承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矛盾,尤其是在既有遗嘱又涉及法定继承时,到底以哪项为准?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又该如何分配呢?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张三与前妻离婚,二人育有一子小明。2007年3月,张三与李红再婚,李红带着和前夫的女儿小婷与张三共同生活。2023年5月,张三被确诊为癌症,同年7月,张三自书遗嘱一份,表明其所有遗产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社保、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以及与李红婚内共同财产等均由配偶李红继承。同年10月,张三因病去世。李红、小婷、小明3人因遗产分配问题引发纠纷,遂诉至法院。小明称父亲立遗嘱时未告知家人,也无人见证,继母李红照顾父亲不周,应认定遗嘱无效,改由参照法定遗产继承的方法由三继承人平均分配。张三死亡时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账户余额为58866.81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09014.94元,生前所属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为118760元、丧葬费为7000元。张三父母在张三去世前均已亡故。
争议焦点:
1、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
被继承人张三的自书遗嘱有其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书写字迹工整平稳,遗嘱内容条理清晰,应当认定被继承人张三在订立遗嘱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成立条件,且小明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遗嘱系伪造或系被继承人张三受胁迫所立。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张三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2、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置?
张三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付部分,属张三与李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故李红享有一半的分割权,其余部分按遗嘱由李红个人继承,无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3、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处置?
一次性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根据法律规定,抚恤金发放的目的是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那些依赖死者生活的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而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法院根据各方与死者的亲密程度、赡养义务等因素可以适当多分。丧葬费则是单位对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补贴,亦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本案中,一次性抚恤金不应当适用遗嘱继承,应由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承继人平均分配,即由小明、李红、小婷平均分配;因张三的殡葬事宜由李红操持并承担开支,故其丧葬费应由李红享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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